-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30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图表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图表解读 | |||
经营性自建房概念 |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是指未经过审批、设计、资质施工或竣工验收,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用于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自身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 ||
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 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
房屋隐患排查(自查) | 隐患判定 | 1.识别结构形式 | |
2.针对性排查隐患 | |||
3.判断是否存在结构性缺陷或损伤 | |||
重点排查 | 1.地基基础 |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基不稳定等情况。 | |
2.上部结构 | 对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合理性及其构件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结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等进行检查。 | ||
3.装饰装修 | 通过查看内外部外观,查看是否存在拆改承重结构或加层加建增加使用荷载等情况。 | ||
常见隐患 | 1.地基不均匀沉降 | ||
2.明显裂缝 | |||
3.倾斜、变形 | |||
4.人为破坏承重墙 | |||
5.拆改梁、柱 | |||
6.木构件或钢筋腐蚀 | |||
7.违规增加使用荷载 | |||
8.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及屋面加层、室内夹层等 | |||
房屋安全鉴定 | 鉴定机构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鉴定机构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并根据有关格式、范本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 ||
鉴定等级 | A级 | 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
B级 | 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
C级 | 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 ||
D级 | 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 ,构成整幢危房。 | ||
隐患房屋 | 督促整治 |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经营性自建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解危治理,解危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 |
解危治理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 ||
应急处置 |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