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474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周德顺解读《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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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周德顺解读《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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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周德顺解读《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7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印发《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周德顺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基于什么考虑?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推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近年来,各地因年久失修、不合理使用、违规装修或加建、改建造成的房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市自建房体量巨大、成因多样,特别是用作经营的自建房,使用范围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事关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房屋安全的重大隐患源。制定高质量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是抓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细则》具有哪些特点?

此次规范性文件制定体现了务实和创新特色,《实施细则》在上位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特点,明确了其定义和范围,结合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实践,按照压实责任、源头治理、严控增量、常态监管的原则,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职责、房屋安全鉴定、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具有开创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制度成果。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未经过审批、设计、资质施工或竣工验收,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用于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自身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按照客观、通俗理解,经营性自建房是指建设过程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建成后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不适用于其他法人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出资,统一规划、设计、建造、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等非自建房屋。因现行法律法规对自建房未予以明确定义,突出自建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明确管理范围,符合我市的现实需要。此外,房屋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四、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从三个层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一是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三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五、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有哪些?

《实施细则》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使用安全职责,突出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实施细则》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一是要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加层、改扩建、“住改商”等行为。二是在日常使用中要加强房屋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三是要依法依规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特别是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四是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要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修缮整治。

六、经营性自建房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实施细则》对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严禁开挖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和室内搭建建筑构筑物;严禁擅自对房屋原有设施进行损坏或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行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需要进行加、改、扩建,或者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非生产经营自建房怎样才能用作生产经营用途?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既有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现场查看房屋状况,核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符合房屋安全性标准的,方可申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八、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理?

《实施细则》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处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查或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履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立即采取停止使用、限制用途、封控隔离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风险。尽快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修缮加固方案。出具处理意见或加固方案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房屋维修加固期间严禁继续经营使用。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完毕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对于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禁止使用、临时封闭、撤离人员等应急措施,或依法依规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九、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

具体联系人:季维伟

咨询电话:0531-517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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