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25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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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7部门制定了《济南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于2024年7月25日印发,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2022年5月,中央和省、市迅速部署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压茬推进全部自建房隐患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同时,明确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
二、决策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出台目的
(一)满足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际需求。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市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涉及各行各业,量大面广、情况复杂。一是普遍缺少专业设计和施工,房屋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随着房龄增加和人员流动,年久失修、空置废弃等危险房屋日益增多。二是违规加建、改建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擅自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违规装修、改造等问题突出。三是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审批和监管机制存在脱节,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加之部分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形势严峻。
(二)为构建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确保经营性自建房的使用安全是抓好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房屋安全使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督促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对隐患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解危措施,是从源头防范化解经营性自建房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切实举措,符合专项整治以及今后常态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构建和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四、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共设置二十七条,重点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安全鉴定、隐患处理、应急处置等作出了规范。
(一)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其应依法履行的职责和禁止实施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并明确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的有关责任。
(二)完善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属地管理、街镇具体实施”的监管体制,规定了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部门协作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践,规定了经营性自建房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报告的出具和承担的相关责任等内容。同时,规定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的,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以制度为保障,加强经营场所准入监管,严控经营性自建房隐患增量。
(四)细化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房屋维修加固期间严禁继续经营使用,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属地有关部门应对房屋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键词诠释
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定义。房屋安全鉴定是由专业机构对建筑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等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二)自建房安全鉴定执行标准。根据《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 (暂行)》,自建房安全鉴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执行。
(三)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济南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并提出合理、可靠的解危处置建议。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
具体联系人:栾澄
咨询电话:0531-613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