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0644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日期: 2025-05-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立彬解读《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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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立彬解读《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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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彬,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工作。2025年5月2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立彬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1.文件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一)调查研究。一是认真学习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等有关文件,了解湖南、陕西、甘肃以及广州市、东营市等省、市级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规定和做法。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分别到杭州、湖州、青岛等地,实地学习考察农房建设管理做法;到商河县等区县调研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情况,为起草《办法》打好基础。

(二)评估论证。开展了前评估和专家论证。2024年8月26日,委托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对《办法》进行了前评估;2024年12月6日,组织行业专家对《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论证。前评估和专家论证认为,《办法》充分结合了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农村房屋建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充分征求意见。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4个相关部门及市中区、天桥区等14个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意见,公开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还征求了企业代表以及济南市律师协会的意见。我们充分吸收采纳了合法合规合理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办法》。

(四)严格履行发文程序。按相关要求,我们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完成了备案。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完成了合法性审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五部门联合行文形式印发。

2.为保障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文件提了哪些要求?

一是保障农房选址安全。文件要求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合理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的工程处置措施。

二是选择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队伍。鼓励建房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和品质。

三是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要求建房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同时,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推广装配式建筑。

四是加强技术指导。为提高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建房前,街镇需指导村民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配套的基础形式,建设过程中,需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提供技术指导,并在竣工验收时核实房屋质量等是否达标。

3.对于既有农房,在安全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一是建立农房安全巡查机制。街镇要定期开展常态化农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尤其对于生产经营性农房,要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实施销号管理。要将村民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农房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农房改扩建管理。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农房装饰装修、光伏等设备安装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要求非经营性农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农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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