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063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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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已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印发,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农村低层房屋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房的建设质量、建设品质要求逐步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房用于开展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增多。

为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2024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25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省文件要求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安排,建立健全我市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去年7月份以来,我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区县开展调研,了解农房建设有关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批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限额以下农房质量安全。

二、决策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2.《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5〕4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限额以下农房质量安全。出台《办法》是解决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必然要求。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将质量安全管理贯穿农房建设全过程。一是要确保农房建设选址、场地安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建设用地时应避让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利用不利地段需县级部门指导采取工程处置措施。二是鼓励村民委托有资质企业或合格工匠施工,并签订合同与责任书。三是明确建房材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四是加强施工管理,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巡查、抽查并记录。五是加强验收管理,建房村民验收时需通知监管机构参与,街镇组织核实建设情况,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服务保障。一是构建联合审查办理机制。街镇统筹构建“一站式”服务,依法执行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为村民提供便利服务。同时,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建房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时限及审批进展,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无偿提供农房设计服务。市、区县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当地习惯做法编制农房通用设计图册,无偿供村民选用,突出地方特色,引领建筑风貌。同时,允许有条件区县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建房村民提供设计服务。三是进行全程技术指导。街镇有关管理服务机构全程参与村民建房前、施工过程中、房屋验收等过程,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指导村民选择适宜的图纸和基础形式,并在关键部位建设及重要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四是强化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是保证农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抓手。因此,《办法》要求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制度,建立工匠名录,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工匠获得合格证后可承接工程。

(三)建立常态化巡查监测机制。一是建立农房安全巡查机制。县级住建部门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通过村民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农房安全隐患。街镇定期对辖区内农房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排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街镇建立农房建设开工、巡察、验收信息报告制度,各村设立信息员,信息员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宅基地管理、土地、规划、施工等规定行为的,应当予及时报告,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

五、关键词诠释

1.乡村建设工匠。指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职业技能人员。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乡村建设工匠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2.文件中所提“生产经营性用房”,一般指专门用于或主要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农房,如商店、餐馆、民宿、办公室等。

六、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5〕4号)等上级文件相比,一是在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办法》针对限额以下农房建设工程提出了要求,内容更为细化、措施更为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方便基层抓落实;二是《办法》内容规范严谨,充分考虑了农房建设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的,便于长期执行;三是根据工作实际,为指导基层落实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办法》联合了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印发。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

具体联系人:张震

联系电话:0531-517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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