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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专家解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朱余锋解读《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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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朱余锋解读《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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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朱余锋解读《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专家介绍:朱余锋,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物业管理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物业管理领域的学术研究、风险评估与决策咨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024年8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朱余锋主任作文件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定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持续增长,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数量增速较慢。根据统计,目前市住宅小区共有电动自行车约274万辆,充电端口约53万个,端口与车辆配比1:5.2,充电设施配建数量不能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日常充电需求。同时,由于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缺乏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文件,市面上的充电设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系数低、充电费用不规范、后期维护管理差等问题,人民群众对增建充电设施,加强运营管理的呼声比较强烈。

二、《指导意见》中的“能建尽建”如何理解?

既有住宅小区则根据空间资源情况“能建尽建”,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建设,也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符合安全规定的简易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按照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提倡“满电回家”。

三、《指导意见》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

《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山东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同时,《指导意见》指出,电网企业指导建设运营企业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充电,最大限度降低用电费用。指导意见施行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建设使用的充电设施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24小时服务电话,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单次充电结束后,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物业管理处

具体联系人:韩晓瑜

咨询电话:0531-5170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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