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25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和停放需求,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二、决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三、出台目的
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不断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停放存在的安全隐患,满足居民安全充电和停放需求。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具体遴选建设运营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实施建设补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中“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规定,实施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补贴。
(三)确定用电性质。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加快推进改造进度完成直供电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
(四)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9部门的职责,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协助场地选址、建设施工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建设补贴: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个端口以上)给予建设补贴。对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按照600元/个给予补贴;停车棚按照60元/㎡给予补贴。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物业管理处
具体联系人:韩晓瑜
咨询电话:0531-5170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