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22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指导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字〔2019〕48号)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同时,作为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于近期出台。为确保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序衔接和工作顺利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决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4〕8号)及其他国家、省、市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四、重要举措
《若干细则》共13条,内容涵盖城中村改造方式、安置补偿依据标准、生活保障方式、村居人员认定、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安置及生活保障用地管理、安置房建设管理、安置房及生活保障房成本计算、规费减免、审批备案、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等诸多方面。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点创新:一是推行多样化改造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方式推进实施。二是实行多样化生活保障。在充分征求村(居)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际、资金平衡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合理选择实物保障、货币化保障等多样化的保障方式。三是加强安置房后期管理。明确安置房上市交易具体实施路径,对采用协议出让、“招拍挂”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安置房项目,可在取得产权证后直接上市交易;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项目,可在取得产权证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对依规划建设的分配后剩余的安置房,由相关区(功能区)负责监督管理,可在取得产权证并经区(功能区)政府批准后上市交易。四是完善规范安置房、生活保障房成本计算标准。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成本根据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成本计入改造成本;生活保障房建设成本根据普通住宅、商业商务、工业仓储、办公等不同房屋用途按照“一般建设成本”计入改造成本。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的说明
(一)关于实行多样化生活保障。为提高城中村改造生活保障的灵活性,充分发挥村(居)民的主体性,结合当前城中村改造实际,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生活保障路径,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对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备案(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原路径继续组织实施生活保障;本细则实施后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备案(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
(二)关于调整人口机动系数。考虑到当前人口增长放缓等因素,经多方调研,将人口机动系数调整为10%。对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备案(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备案(批复)的人口机动系数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据本细则执行。
(三)关于规费减免优惠标准。结合我市现行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标准。对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备案(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已备案(批复)面积按相关规定减免;本细则实施后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备案(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总量予以减免,生活保障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实际人均保障建筑面积计算总量予以减免。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推进处
具体联系人:陈洪程
咨询电话:0531-5170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