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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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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项目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需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取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凡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受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开发企业应通知并督促购房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交存,并领取《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尚未出售的房屋及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存的,维修资金暂由开发企业代交。企业代交的维修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中划转。 四、开发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购房人持《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因购房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导致商品房交付使用纠纷的,由购房人承担相关责任。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平阴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流程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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