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7-25 10:19 浏览量: 字号:[ ]


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保租发〔2022〕5


为鼓励和支持驻济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各区(含功能区代管区域,下同)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的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人)一致;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土地;

(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尊重职工意愿。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具备土地用途变更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人)可依法依规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不具备土地用途变更条件或未申请变更的,可按照原土地用途组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建设适用标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套型面积标准参照“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经批准建设的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户型以单套(间)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房源总套数的80%;可建设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但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配套设施要求。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要求可参照“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经批准建设的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步配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拟建设的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无法单独配建且周边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不得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使用管理。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规范运作、只租不售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住房需求,如有空置房源,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准后,可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租金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测算,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用于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可结合实际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三、项目申报及批准程序

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管理,并按以下流程组织项目申报及认定: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和《承诺书》(附件1、2),并按《申报资料清单》(附件3)提供材料,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先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后再组织申报。

(二)项目联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附件4),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区领导小组联审。区领导小组组织联审,联审应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目标及计划指标、项目地块现状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方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及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进行统筹研究,联审合格的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确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进行确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5),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书转发至项目实施单位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必要可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项目实施。项目申报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对项目面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申请享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室内装修及配套标准应按照不低于装修要求(附件6)的标准一次性装修到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中应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产权登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新建项目首次登记手续。

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当以整栋为最小单元,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合作建设的项目产权份额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六)运营监管。已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房源信息、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运营管理机构收取租金的企业银行账户,应同步报平台备案,并接受对房源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及运营状况的监管。经认定的项目交付使用后,运营单位可凭原认定书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换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运营阶段)》(附件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借集资、借款、预交租金等名义变相向职工筹集资金。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

四、退出机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已开工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以及破产清算、征收拆迁以及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等原因确需退出的,由区领导小组核实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撤销原项目认定书(附件8),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

经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整体转让,转让后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五、其他事项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平台,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项目手续办理、工程进度项目投资等内容。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及工作推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实施方案。

(三)平阴县、商河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及批准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附件:1.济南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

2.济南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承诺书

3.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

5.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

6.装修参考标准

7.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运营阶段)

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认定书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25

     企事业单位建设(济保租发2022 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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