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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高新段)

作者: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5- 08- 14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征告字2025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改)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5〕5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高新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南起凤凰路隧道北洞口,向北再转向东沿规划凤凰路-荷花路快速路,东至机场高速东约750米处详见项目用地规划意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港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舜华路街道办事处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90天(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22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高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高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5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