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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山大路站)

作者: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5- 06- 12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历下)征告字〔2025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改)等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下)征字〔2025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山大路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东至历下颐正口腔诊所,西至济南历下软件园,南至花园路,北至东关办事处历下二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30天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济南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山大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山大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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