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我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11 09:35 浏览量: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扎实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等渠道,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动态优化保障标准,2025年底前将我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补贴发放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实物保障轮候库,满足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多渠道提供住房保障

(一)将本市户籍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将具有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及平阴县、商河县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需满足在济无房、家庭收入符合相关困难标准、稳定就业等条件。

对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城市D级危房家庭等群体实施阶段性保障。在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对从事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职工实施定向分配,提供阶段性保障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选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农业转移人口选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办理居住证后,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即在相关区无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选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的租金优惠。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从业集中的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或产业园区,鼓励具备条件的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就近解决职工的居住问题。

(三)向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我市相关区及平阴县、商河县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地户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相关区稳定工作的,可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满足缴纳社保或退休、在相关区无房等条件。

(四)面向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购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就业创业、满足人才引进条件,在济购买唯一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按照我市公布的人才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体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区县两级要加强跨部门协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领域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开发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一证通办、一网通办”的申请审核机制,负责按规定建立轮候库,将符合实物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轮候库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户籍、居住证管理及信息共享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收入认定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社保等信息共享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化原则,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申请家庭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确定供给渠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各项支持政策,推进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落实资金保障,依托现有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渠道,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逐步统一实物保障与补贴保障标准,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机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保障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中止合同、追偿等措施处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规范运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述住房保障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4〕27号)、《关于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发〔2024〕1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住房配售范围和申购程序的通知》(济建发〔2025〕15号)等现行政策执行,政策更新调整后,从其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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