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111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日期: 2025-05-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质安字〔2025〕18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5〕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防治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加强房屋建筑安置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防治
若干措施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防治,切实解决房屋建筑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等易发质量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强化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缺陷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负全面责任;应按照《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设计、建设高品质住宅,不得以“优化设计”“创新工艺”等名义,随意降低设计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将隔声、防串味、防水等纳入实体性能检测范围,并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编制易发质量问题防治方案。
第二条 保证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质量、设计深度,编制防治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等易发质量问题防控设计专篇。图审机构应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工程质量缺陷防治的设计专篇、节点做法、标准引用等内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严格审查设计变更,变更程序全过程纳入监管系统,确保留印留痕。
第三条 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严格落实施工自检、互检、专检和交接检,涉及易发质量问题的工序应实施举牌验收,确保每一道工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图监理,从原材料进场验收到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应按照图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按图施工行为。
第四条 严控进场材料。重要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双方共同送样并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如取样人员与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样,检测机构应拒绝受理。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检先用、边检边用。
第五条 抓实样板引路。易产生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的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涂饰工程、烟气道安装工程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制作样板,分层展示工艺做法,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后,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未做样板或样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加强分户验收。住宅工程应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先验房后收房,确保一户一验。针对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等易发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逐户、逐间进行验收并留存资料。将防水、隔声等性能列入住宅验收的重要指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主体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整改到位;竣工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整改到位。
第七条 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应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编制易发质量问题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制度,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探索AI人工智能与监理现场履职深度融合模式,实现智慧监理与智慧工地同步推进,把好原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分户验收和竣工预验收等工程质量缺陷专项防治和关键环节关口,发挥好工程卫士、建设管家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技术革新。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工程质量。鼓励优先选用抗渗、抗裂、隔声等性能优良的新型建筑材料,并采用与之适配的先进工艺做法,有效防治工程质量缺陷。鼓励工程参建各方聚焦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等工程易发质量问题,开发新工艺、新工法,遴选部分省级工法、市级典型工法在全市推广应用。
第九条 创新监管手段。建好用好“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监管、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管等功能,对易发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留影留痕,实现施工过程的智慧监管。依托项目“智慧工地”平台,实现材料进场、取样、送检、试验检测、结果认证、质量追溯、不合格反馈等信息全流程闭环智慧监管,主动防范工程质量缺陷。
第十条 提升监督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1%,重点复核渗漏、开裂、串味等验收结果,提高质量监督报告的权威性;应将因渗漏、开裂、串味、隔声差等质量缺陷产生投诉较多的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一条 完善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在质量保修期截止前6个月内,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易渗漏部位进行回访普查,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快速闭环处置。鼓励住宅工程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创新质量风险防范、住房保修模式。
第十二条 依法严肃处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和人员监管力度。经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易发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目,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对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经返修、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