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砖混二等住房房改办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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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砖混二等住房房改办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发〔20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砖混二等住房房改办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砖混二等住房的认定标准 1.结构部分:楼房为砖石基础,一砖承重墙,楼板为空心板或槽型板,水泥地面,保温层卷材防水屋面或瓦屋面苇箔吊顶抹白灰。 2.装饰部分:门窗为普通木(铁)门扇,外墙为清水墙勾缝或混合砂浆抹灰,内墙为石灰砂浆抹灰涮大白,天棚板底勾缝,无细木装修。 3.水、卫、电设施:独用厨房,水、电到户,每层有共用厕所;或独用厕所,水、电到户。 部分房屋为居住需要已进行改造,居民申请房改时,房屋经改造后符合认定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砖混二等住房。 二、砖混二等住房的房改审批问题 2024年4月12日,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砖混二等住房承租户参加房改。承租户申请参加房改时,承租人必须填写“砖混二等住房房改办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并严格履行各承诺事项。 对同一租赁证(单位自管房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租赁证明材料)下有多间住房的,产权单位接到承租人的房改申请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拟申请房改的住房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对同一租赁证下有两间及以上毗邻住房的,对毗邻住房合并编排为一个房号,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产权单位申请,将毗邻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单元合并变更登记手续;对非毗邻住房的(含不在同楼幢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一间住房为“主住房”申请房改,其余间作为“主住房”的附属物参加房改(其余间房改审批时标注为申请“主住房”的附属物,标注为附属物的房屋计价仍按照正常住房价格计价),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产权单位申请,将其余间房屋用途变更登记为“附属物”,房屋坐落房号变更登记为“主住房附属物”。 申请房改住房需要测绘的,由测绘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出具测绘图纸。 房改部门依据产权单位和当事人申请,按照上述原则对砖混二等住房按规定流程办理房改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在《2018年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申报表》及《2018年济南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款结算表》上加盖“砖混二等住房”条形印章;按附属物参加房改的住房,单独填写《2018年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申报表》,按照住房主体面积计价,加盖“砖混二等住房附属物”条形章。 三、砖混二等住房的发证问题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市房改审批部门出具的《2018年济南市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申报表》、房改计价表、《2018年济南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款结算表》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房改购房登记手续。一间房屋的,颁发一本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附记“砖混二等,房改购房。”具有多间房屋的颁发一本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附记“砖混二等,房改购房。本证所记载房屋具有整体性,不得分割、分证登记。”砖混二等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含多次转移的),转移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备注“原为砖混二等房改购房。本证所记载房屋具有整体性,不得分割、分证登记。” 四、有关事项 1.在遇城市更新时,以房改成本价计价的附属物按照住房而非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24〕2号)规定,通过使用权转让方式(含多次转让)取得直管公房使用权的住房,在遇到城市更新时适用届时有关政策规定。 3.已按照《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24〕第 1 次)规定完成房改审批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砖混二等住房房改办证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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