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1114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新建住宅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质安字〔2025〕2号
关于加强全市新建住宅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5〕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房子”建设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多发问题治理,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有效减少串烟串味问题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质量管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厨卫间排烟(气)道系统采用的图集、施工及验收的规范依据。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排烟(气)道及防火止回阀、风帽等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进行明确,排烟(气)道的洞口预留、连接及承托、出气口及风帽安装等节点做法应有详细设计,并归入质量多发问题防控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组织施工。
二、加强材料质量管理
(四)排烟(气)道系统部品应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并与生产厂家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风帽等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应符合图审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标准要求。
(五)排烟(气)道系统部品进场时,参建责任主体应会同生产厂家及时进行进场验收,未经验收严禁使用。进场验收时,应按照图审合格设计文件核查相应部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及物理性能、耐火性能、通风效果等型式检验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按进场批次随机抽样检查排烟(气)道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柔性冲击(耐软物撞击)性能,防火止回阀启闭灵敏性、密封性能、防腐及防锈处理等。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六)对进场检验结果持有异议的,参建各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各方约定或设计文件要求采用《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T5081为施工及验收依据的,应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三、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七)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质量策划时应将排烟(气)道系统的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等进行明确,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排烟(气)道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保留相关记录。
(八) 参建各方应严格实施实体样板示范制度,直观展示管体连接及承托、防火止回阀安装、密封处理等关键工序做法与要求,实体样板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九)排烟(气)道进场后应按照型号分类置于平坦坚硬场地水平码放整齐,码放高度宜为1.5m,不应高于2m,楼层就位时应水平放置,不得倾斜倚靠放置。存放及场内运输过程应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碰撞、敲击、抛掷排烟(气)道。
(十)层间排烟(气)道施工,原则上应在主体分部验收完成后装饰施工前组织实施,现场满足条件的,可在主体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验收完成后组织实施,与主体分部同步验收。出屋面排烟(气)道施工应在屋面工程基层与保护子分部验收后,保温及防水层施工前组织实施。
(十一)排烟(气)道安装前,应逐一复核各层楼板及屋面板预留孔洞设置情况,设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和位置正确且上、下垂直对中。承托结构应牢固可靠,靠墙侧的承托件应可靠支撑于墙体或分户楼板内,且不应进入通风截面区域,连接处用水泥砂浆加胶粘剂座浆且对口连接,使用无机胶凝材料填勾缝,或使用承插式防泄漏、防漏烟免吊洞等先进施工工艺。烟气道穿板洞口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封堵到位,各阴阳角部位及管道根部刷涂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烟(气)道表面应满挂抗裂网,与周围墙体搭接不少于100mm,应合理选择抗裂网固定方式,不得影响整体密闭性。
(十二)排烟(气)道进气口应预留,不得现场开洞、随意扩孔、改变位置或朝向。排烟(气)道除分户楼板间接口外,层间不得有接口,当受层高及生产工艺限制无法满足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密封性能,消除串烟风险。
(十三)防火止回阀固定扣应可靠有效,底板背后宜涂中性密封胶进一步提高接口部位的密封性能,防火止回阀应安装牢固、方正,与排烟(气)道接触部位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十四)烟(气)道系统施工完成后,参建各方应进行防串烟、防倒灌及通畅性测试。检验批验收及性能测试应严格落实举牌验收制度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及系统测试合格后,应进行排烟(气)道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纳入分户验收。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十五)市、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排烟(气)道进场及施工过程监督管理。首次到位监督及交底告知时应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通知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十六)施工过程中要完善“三防一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在日常监督抽查时应对烟(气)道系统部品及施工质量加大力度和频次。检查中发现关键环节施工、监理把关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工程存在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相应检验批进行返工处理,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