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48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文本中增加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实际工作中,发现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会主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未及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这部分群体将来物权实现存在诸多隐患。为在我市全面落实预告登记,进一步防范房产交易及金融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内容。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服务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3〕111号)等。
三、出台目的
积极推动实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申请、同时完成制度,缩短办理时间,大力推行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尤其是在新建商品房买卖中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进行,防止“一房两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最大限度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一)合同示范文本完善预告登记条款
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一个附件《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书》,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网签时,同时签署《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书》,同意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统一规范使用示范文本
三部门修订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24年8月27日开始启用。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8月27日(含8月27日)之后提交合同模板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判定必须添加《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书》的附件。在8月27日之前已使用的合同模板可正常使用,不会受此限制。
(三)调整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流程
自2024年8月27日开始,凡启用新合同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业务,贷款银行可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销售人员培训,在购房者网签之前,主动向购房人宣传解释不动产预告登记政策,做好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工作。同时应在商品房售楼处显著位置摆放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供潜在商品房购买人查阅。
五、关键词解释
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魏伟
咨询电话:0531-5170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