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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历下段西周家庄停车场)

作者: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4- 04- 17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下)征告字2024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改)等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下)征字2024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历下段西周家庄停车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济南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历下段西周家庄停车场)东至奥体西路,西至大辛河,南至八涧堡西路,北至八涧堡北路,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房屋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为:2024428日至2024527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济南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历下段西周家庄停车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历下段西周家庄停车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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