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3-00555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8-24 发布日期: 2023-08-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专家解读: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宗锋解读《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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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宗锋解读《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专家背景介绍:孙宗锋,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务热线发展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长期服务于济南市住建领域的数据分析与决策咨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
近日我们有请到孙宗锋就《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关系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实践以人为本、促进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问:什么是质量缺陷?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问:保修期如何计算?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问:哪些问题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二)工程超过保修期的。
(三)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
(四)投诉处理已办结,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六)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问:哪些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双方达成和解的。
(三)投诉人确认质量缺陷已维修整改完毕的。
(四)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李海祥
咨询电话:0531-61378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