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0 10:20 浏览量: 字号:[ ]


 

为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sjwzac@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2,联系电话:51705641,邮政编码:250000。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0日 


《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单位8条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被采纳6条,未采纳2条。

  

 

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监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一条  依法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不得超资质承揽业务,不得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不得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第二条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履行合同承诺,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内容。承接监理业务后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严禁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监理职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见附件)内容。

第四条  落实人员到岗履职。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不廉洁自律等人员。各级监督机构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依法依规同时监理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

第五条  及时做好信息录入、月报、年报工作。监理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企业、项目、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规定的录入范围、录入内容和录入流程,真实、准确、规范地录入信息;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内容,做好统计调查的月报、年报工作。

二、监理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  监理企业分类标准。监理企业按照履职尽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划分为AAA、AA、A、B、C五类,90分(含)以上为AAA类,80(含)--90分(不含)为AA类,70(含)-80(不含)分为A类,70(不含)-60(含)分为B类,60分(不含)以下为C类。

(一)一般评价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履职尽责情况

①监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专业、分工、责任)等情况;

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情况;

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

⑤月报、年报、各类信息录入情况;

⑥配合主管部门资质动态核查情况。

2.安全生产情况

①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情况;

②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

③项目监理机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依法依规处置情况;

④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情况;

⑤因监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3.守法诚信情况

①监理企业参与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情况;

②监理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建设情况;

③监理企业签署虚假审查或者验收意见情况;

④监理合理取费情况;

⑤因违法违规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失信企业名录情况。

4.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①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②参加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扶贫助困、帮老助残、志愿服务等社会志愿活动情况;

③承担重大项目攻坚任务情况;

④开展引领行业发展的改革创新、文明创建、品牌建设、典型选树等活动情况。

(二)一票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C类企业:

①监理企业参与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的;

②监理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建设的;

③监理取费明显低于成本价、搞恶意竞争、扰乱市场被通报的;

④企业存在挂靠、转让、出借资质等行为被通报的;

⑤经主管部门核实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⑥近一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⑦拒不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考核、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或拒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的;

⑧近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失信企业名录的;

⑨信用评价列为C级的企业。

第七条  监理企业分类申报、评定、公示、公布。监理企业分类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监理企业申报(申报表及评价标准另行通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定、公示后予以公布。没有申报的,按照C类一并予以公布。

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监管,申请升级的企业可随时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评审、公示、公布;监理企业需降级或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公布的监理企业类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AA类。以指导服务、自我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无事不扰,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并给予信用加分激励。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

(二)AA类。以自我约束、指导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减少检查频次,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适当倾斜,鼓励建设单位选用。

(三)A类。以指导服务、督促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考核检查。建议建设单位适当选用。

(四)B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企业列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重点抽查的对象,各级监督机构加大其监理项目的检查频次,对企业所有监理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活动。

(五)C类。列为“黑名单”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在济南市招标网进行公示,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凡中标项目同时纳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监理的项目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三、鼓励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优化企业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监理企业通过国企混改、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技术实力强、发展多元化的优质企业。引导落户济南的总部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本地企业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十条  拓展企业发展路径。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支持监理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TIS服务等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提升企业监理效能。鼓励支持监理企业结合智慧工地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BIM、AI等数字技术,使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增效手段,研究推进智慧监理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标准管理和在线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监理质效。

四、引领监理企业文明创建

第十二条  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广“党建+项目”工作模式,将支部建在项目部、党旗插在工地上,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鼓励成立临时党支部;不具备条件的,支持监理人员积极融入项目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修订《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评价,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倡导行业新风正气。坚持“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严守行业底线,做到不恶意竞争、不降低服务质量,树立行风正气。

第十五条  践行企业文明风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开展文明创建监理企业评选活动,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扶贫助困、帮老助残、志愿服务等社会志愿活动,主动承担重大项目攻坚任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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