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兼职急救员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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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3〕7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兼职急救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八条中“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中“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三、人员配置 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按以下要求配备兼职急救员: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名,1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配备2名,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3名,兼职急救员应持证上岗。 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冬期施工淡季,组织人员进行急救员培训,主动与济南市红十字会救灾备灾中心联系。 急救员免费培训联系方式:济南市经二纬六路10号济南市红十字会救灾备灾中心,联系人:张雷,电话:87081587。 四、医疗物资配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室、医药箱、插销式担架、心肺复苏模拟人等基本的医疗物品和器械。 五、项目自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项目兼职急救员配备、到岗履职及医疗物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到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辖区监督管理机构。 六、监督检查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及市、区监督机构于2024年1月1日起,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兼职急救员及医疗物资配置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约谈,严肃追究责任。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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