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4 10:07 浏览量: 字号:[ ]



济建发〔2020〕69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0日


 

济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0〕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详见附件5)和标准规范(详见附件6),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有关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材料、构配件和器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按照要求节点申请专项核查、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或节能设计、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价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本细则所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绿色建筑工程实施现场及资料进行核对、确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基本级和2019年8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的一星级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新修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8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和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等文件要求,明晰监管职责,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主动与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接;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备案登记。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交底。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及节点,对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登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住建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第六条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范围:

(一)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主要核查墙体、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地面等)节能保温工程、节能门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及有关节能资料。

节点:建设单位根据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提出核查申请,节点在主体完工后、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进行隐蔽处理前。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项核查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核查。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

主要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设计、产品、施工相关资料。

节点:建设单位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综合竣工验收前。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项核查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核查。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主要核查能耗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工程、节能监测系统软件安装、数据稳定上传。

节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完成,能够执行数据采集和能耗监测任务(正常运转)后,综合验收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核查表》。

(四)绿色建筑专项核查

建设单位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核查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分项工程相关资料。

节点: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综合验收前。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项核查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核查。

第七条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出具意见,该意见作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的主要资料。

第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等要求,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表.doc

附件2.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表.doc

附件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doc

附件4.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doc

附件5.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doc

附件6.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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