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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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流程

凡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合并办理的审批流程,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申报材料,统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审批部门审批,实现“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程序办理的审批模式。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办施工许可证,只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精简审批环节

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再单独计算。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资料不全或失效的,应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要件中,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要件(详见附件2)。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同时完成后台信息推送及资料移交。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将需要建立的质量监督档案(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安全监督档案(含《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登记表》《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发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移交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保存。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公平公开、协同共治的监管原则,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建设单位承诺书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见附件3)。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并开展工作。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材料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承诺书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申请表.doc附件2:申请材料.docx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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