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字〔2018〕6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管职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38号)要求,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涉建筑工程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是指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均应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中选定,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项目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由总公司(或分公司)委派并管理。对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委派、检查、考核等人员管理工作,由总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应包含人事关系管理、人员数量、人员素质要求、职责、薪酬奖惩、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委派程序等。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与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人事关系应在建筑施工企业,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和购买,实现与建筑施工项目的脱钩。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奖金根据工作成效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浮动,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项目专职安全员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享受优先权。
七、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数量配备,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执行。当施工项目配备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两人(含两人)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建立由项目专职安全员组成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任命一名具备足够能力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八、施工企业要为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办公场所、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区别于施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有明显安全管理标识的工作服装和标明其身份信息的胸卡,并要求项目专职安全员于施工现场严格使用。
九、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对委派的机关和委派人负责,应当根据工作职责(见附件1)认真履职,不得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
十、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对项目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计入其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项目专职安全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履职情况,并将督查结果计入其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企业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对项目专职安全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其个人工作档案,进行奖惩。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手续时,应完善下列资料:
(一)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书(附件2);
(二)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按前述规定应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时提供);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责任书。
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书,应注明被委派人的身份信息、委派时限、委派项目名称,由被委派人、委派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应注明被任命人的身份信息、任命时限、任命项目名称,由被任命人、任命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委派人、任命人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责任书,应注明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履行的职责,由被委派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
上述资料均应同时在企业和项目留档备查。
十五、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工程项目工作;同一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不得安排专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以外的工作。
十六、已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因离职、调离、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委派新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上岗。
十七、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落实情况,列入市级质量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评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范畴。
十八、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核准项目专职安全员变更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提供齐全有效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书、责任书等委派资料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十九、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的监督检查。对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不力、弄虚作假或拒不实行该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二十、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总公司委派制,与分公司脱钩,其委派和管理方式参照项目专职安全员执行。
二十一、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分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逐步推行。
二十二、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
附件2: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书(样本)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附件1
项目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归档;
(三)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四)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
(五)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
(六)配合项目经理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八)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
(九)在尽到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如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或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如报告后隐患仍得不到及时消除,应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仍得不到解决,可直接向属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一)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具有的其他职责。
附件2
项目专职安全员
委
派
书
单位名称: A
项目专职安全员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越级直报;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7、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工作。 |
项目专职安全员基本情况
专职安全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安全员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