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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8-12-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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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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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过程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15]19号)于2015年11月1日印发执行。该规定为促进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起重机械在检验过程中不严谨以及起重机械在备案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已被废止等问题不断出现,加之近几年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致使该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为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办理程序,更好地规范起重机械检验工作、使用过程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三、主要内容及增加修改条款相关说明

本规定分为总则、起重机械备案管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起重机械检验管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五十五条。

(一)关于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善营商环境,有关业务办理实现“只跑一次”或“零跑腿”的要求,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企业在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时通过监督系统上报相关资料。其中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为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实现“零跑腿”。产权备案为网上申报,现场复核发证,实现“只跑一次”的目标。

(二)关于安装单位对使用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进行加节、附着有关条款说明

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随着工程进展,需进行加节并安装附着。而加节、附着安装是易产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环节。经过一个安装过程,原安装单位已经对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工艺有了深入了解,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加节、附着安装时,选择原安装单位进行作业,将有助于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为落实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安装过程安全责任,本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加节和附着,宜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三)关于起重机械检验管理有关情况说明

1.按照建设部166号令及有关规定,起重机械检验合格且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从目前我市情况看,起重机械检验费绝大多数是从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收取。如果检验机构在产权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则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存在着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为确保起重机械检验工作质量的真实性,第二十五条明确检验机构应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2.为使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监督机构及时掌握起重机械检验动态情况,以便督促相关问题整改,杜绝起重机械“带病”工作,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明确检验机构在每次检验工作结束后将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传给工程所属监督机构。

(四)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施工升降机乘载人数

我市从2010年开始,就按照鲁建管质安字【2010】53号要求,严格限制施工升降机乘载人数,目前,已被工程参建各方广泛认可。为防止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升降机乘载人数作了明文规定。

2.禁止电动车或机动车进出施工升降机倒运建筑材料

按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吊笼门应能承受300N的推力。根据有关研究,一辆重量为40公斤、时速为2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产生的冲击力为1222N。如果用电动车或机动车进入施工升降机倒运建筑材料,操作稍有失误,电动车或机动车就会撞破吊笼门,发生坠落安全生产事故。为规范施工升降机运送物料工作,避免出现此类高处坠落事故,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作出此规定。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6个月应再次进行检验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性能将随之发生变化。目前我市施工现场大多数项目部未配备专业的起重机械技术检查人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查能力偏低。日常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检查效果难以保证。为防止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确保安全使用,我市从2015年开始,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距上次检验6个月时,应再次进行检验。本次修改作了明文规定。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施工现场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做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信息化工作已经成为保证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从业者也认识到利用科技手段预防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重要性。为有效推动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信息化安全控制水平,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施工现场应有监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视频监控设施”。在起重机械运行时,为掌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及起重机械运行情况,第四十二条要求:“起重机械司机室应安装能监控司机操作行为的视频监控装置,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上安装监控物料吊装的视频监控装置,解决盲吊问题;塔式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能对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风速等信息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工作参数显示,当塔机有运行危险时,系统能报警或切断控制电源”。为便于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管人员掌握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起重机械明显位置安装的二维码标牌,包含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安装单位、检验单位、验收日期、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使用登记证办理日期等内容,便于施工现场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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