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5 16:13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由于混凝土原材料供应日益紧张,原材料供应与工程建设需求矛盾不断突显等原因,致使预拌混凝土质量产生波动,混凝土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下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混凝土质量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牵头组织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预拌混凝土检验及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二)施工单位对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提高站位,强化质量管理,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控制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不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确保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对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四)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现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在混凝土中随意加水、混凝土试件制作造假、违反操作规程浇筑施工等行为拍照取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反映。

(五)质量检测机构和鉴定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见证收样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操作规程规范检测,不合格报告应按照要求及时告知监督机构,以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严禁违规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检测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检测,过程应规范,鉴定复核验算应准确,鉴定检测报告信息应完整、结论应明确。

    二、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各环节质量管控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及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一是要强化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尤其是在当前砂、石等原材料供应紧张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大进场复检力度,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二是要认真按相关标准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设计,并应根据工程要求对配合比设计进行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调整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对设计混凝土强度等指标终身负责;三是要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得随意调整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严格控制各种原材料计量误差,严禁原材料混存混用;四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工作,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出厂用于建筑工程;五是做好预拌混凝土运送过程管理,严禁向运输车罐内混凝土随意加水,不得将预拌混凝土和润泵砂浆同车运输。

   (二)强化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控制规定,强化责任、认真履职,确保用于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一是严格执行交货检验、同条件、标准养护等试件取样检验见证制度,认真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预拌混凝土检验工作,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检验关。二是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并加强养护过程管理,使养护环境条件符合规定。三是严禁向预拌混凝土企业索要混凝土试件,或由其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留置的混凝土试件应标识制作日期、代表部位、强度等级等信息,以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四是要强化混凝土泵送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禁向混凝土内随意加水。五是要合理组织,确保混凝土浇筑连续,认真按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检验工作,施工过程不得集中使用润泵砂浆,严禁洗泵、洗管废浆用于工程。

三、立即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立即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对已施工的混凝土实体质量采取观感检查和便捷式混凝土回弹仪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运输等环节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自查情况一周内上报所属的监督机构,自查过程发现明显质量缺陷的,应立即上报工程所属的监督机构。自查结果明显不真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按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对已施工的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检验到位履职,试件制作、留置、养护,泵送、浇筑质量控制等;对已施工的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采取全面观测与便捷式混凝土回弹仪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经监督检查凡存在检验工作明显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工程混凝土实体质量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除按照《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外,按济南市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并按规定取证上报移送行政处罚。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质量专项检查,其余区域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质量专项检查由市监督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原材料进场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出厂把关是否严格到位。检查过程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情况进行抽检,并由检查人员送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免费进行检测。检查过程,凡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或所抽检的原材料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一律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处理情况每日上报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业务管理科。检查完毕后,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材料报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业务管理科。市城乡建设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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