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1178 组配分类: 办公会议
  • 成文日期: 2025-09-26 发布日期: 2025-09-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起草情况的汇报
议题解读:关于《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起草情况的汇报
信息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议题背景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并明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以来,非主营造价咨询的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低价低质、无序竞争现象频发,信访投诉事项逐步增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积极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已经完成社会公开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各项工作。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工程咨询行业理办法》(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建标字〔2022〕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别从强化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14项管理措施。

(一)强化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方面。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管控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二是支持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择优选用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信用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明确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质量加强监管和考评。四是支持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承包合同签订环节,协助其明确价款确定、调整、结算、支付等约定,从源头消减造价争议隐患。

同时,为确保上述四项措施落地实施,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情况将纳入建筑市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

(二)严格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行为。一是明确规范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与承接工程专业相符,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二是明确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统计调查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归集制度,推进数字化“监管+服务”落地实施。二是创新建立信用预警清单和重点监管清单,对出现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等13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分别纳入信用预警和重点监管清单予以监管。三是实施重点检查。对纳入信用预警清单且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纳入重点监管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合每年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一并进行检查。通过信用预警监管、重点监管方式,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提升监管质效。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明确管理责任、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决策事项

会议同意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的汇报,确定由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若干措施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印发实施,并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