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提升全市住宅工程隔声功能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2- 23 01: 33 字号:[ ]




为强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易发问题治理,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有效减少住宅工程隔音噪声问题的发生,我局起草了《关于提升全市住宅工程隔声功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22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办1109公室,邮政编码:250100

2.电子邮件。邮箱:szaz@jn.shandong.cn。

 

 

附件:关于提升全市住宅工程隔声功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3日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提升全市住宅工程隔声功能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易发问题治理,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有效减少住宅工程隔音噪声问题的发生,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全市已进行建筑声学系统设计的在建商品住宅工程,应按要求进行竣工声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隔声降噪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二)2026年4月1日起全市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工程应进行建筑声学系统设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体检测及验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标准实施。2026年8月1日起全市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隔声降噪相关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住宅工程隔音噪声等质量易发问题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质量管控,执行住宅设计方案联审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二、加强防噪声设计质量

(四)住宅户型设计应充分考虑防噪声要求,卧室、起居室不宜布置在朝向室外噪声源的一侧;分户墙两侧房间宜为同一使用功能;相邻户外窗应有适当间距,避免噪声干扰。

(五)给水泵房、变压器室、中水机房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布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之外,当条件受限时,宜设置在地下车库内,且不得布置在居住空间的正下方或相邻部位空气源热泵、新风设备、空调室外机等设备应设置在对居住空间噪声影响较小的位置。

(六)电梯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布置,不宜紧邻起居室布置,当条件所限必须紧邻起居室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和减振降噪措施。

(七)地上停车位、活动场地及室外健身器械等配套设施应选择合理位置,减少对住宅建筑产生噪声干扰。

(八)地下车库坡道、车行通道等区域地面设计应选取低噪声防滑做法,车库排风、除湿等设备及出风口应布置在对居住空间影响较小位置,并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

三、加强隔声降噪设计质量

(九)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规范标准对住宅工程建筑隔声降噪进行专项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外围护结构隔声、分户墙隔声、分户楼板隔声、建筑设备减振等方面。隔声降噪设计应全面、详细、具备可操作性,能有效指导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并纳入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设计专篇。

(十)隔声降噪设计应合理选择隔声、消声、隔振等声学材料,并明确材料各项性能参数及检验检测要求,应充分考虑材料的环保、节能、耐久等健康建筑与绿色建筑因素,声学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十一)住宅工程外围护结构及建筑外窗设计应兼顾节能保温与隔声性能,应明确外窗与洞口缝隙封闭做法及施工要求,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外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30dB。

(十二)分户墙应采用不小于200mm 厚混凝土墙体或其他能达到50dB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分户墙、电梯井道墙上不应嵌入设置配电箱、分集水器、等电位箱等设施。不宜嵌入设置开关、插座等,当设置时应错位布置,间距不小于150mm,且应设置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十三)楼层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外的楼板应采取增设浮筑楼面构造措施,弹性隔声垫层不应与四周墙体刚性连接,楼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应设置竖向隔声垫将楼面与墙体隔开。对于有保温要求的楼板,楼板隔声构造宜与保温构造相结合,改进后的弹性垫层可兼作保温层。

(十四)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并应采取选用低噪声管材、包覆隔音棉等有效隔声处理措施。设备主机应设置在远离卧室的区域,室内机在出风口处增加消声软管等软连接措施,安装减振支吊架,外机基座采取有效减振措施。

四、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十五)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重点对相关建筑材料及部品部件声学性能要求、隔音降噪措施可靠性及施工工艺等进行洽商,确保实现既定降噪效果,并形成书面记录。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时,应重点明确建筑门窗、内隔墙、楼地面等具体构造做法和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十六)施工单位应制定隔声降噪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材料及部品部件声学性能进场验收要求、装配式构件隔声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关键节点处理、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复验、现场检测等质量控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七)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设计单位按项目合理选取有代表性的整户制作隔声降噪功能样板间,可与装饰装修样板及外围护结构样板合并实施,样板间应严格按图纸施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样板间制作完成后应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声学检测,样板间验收及声学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检测结果可纳入工程竣工声学检测。

(十八)混凝土墙体临时孔洞及对拉螺栓孔应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防水砂浆等密质材料封堵密实,不应单一采用发泡胶等隔声性能差的材料填充。非承重分户墙宜采用高密度砌筑材料,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90%,与梁、剪力墙连接处填塞密实。隔墙两侧同一位置布置两根管线时,管线宜至少错开100mm。

(十九)外门窗填嵌及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框墙缝隙应采用密封胶嵌填密实饱满,当缝隙大于10mm时应先用节能及隔声性能符合要求的材料填充饱满,表面再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门窗扇的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二十)浮筑楼面弹性垫层在与墙面结合的阴角处,应根据地面装修做法上翻,隔声弹性垫层边缘应压入踢脚线内,弹性垫层拼缝应小于1mm,并采用防水胶带密封处理。穿楼板管道与套管间应填塞密实,填充材料应统筹考虑阻燃及隔音性能合理选择。

(二十一)住宅建筑设备隔振施工应满足声学设计要求,设备底部应具备用于安装隔振元件的基座,隔振元件的排布应保证设备水平,机械通风系统应配备消声设备,消声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水平及垂直误差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

(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将隔声降噪相关要求纳入项目监理工作全过程,应重点审核隔声降噪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中隔声降噪的相关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门窗、隔墙、楼板隔声等声学相关隐蔽工程的检查,确保各工序施工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五、加强检测与验收质量管理

(二十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住宅工程隔声性能检验检测方案,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十四)住宅工程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室内噪声、外隔墙隔声性能、隔墙及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等,对混响时间有特殊设计的住宅工程还应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

1 室内噪声抽样数量:取具有代表性的最不利区域房间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3间,不同建筑类型的主要功能房间不得少于1间;

2 外墙隔声性能抽样数量:不同构造的外围护结构不得少于1处;

3 内隔墙、分户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抽样数量:选取同类建筑做法房间数量的1%,且不得少于1处,不同功能类型的主要房间之间不得少于1处。初装饰住宅工程可不做内隔墙空气声隔声性能。

(二十五)声学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检测机构应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客观、公正实施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应明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检测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自动采集系统采集的原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一致。对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二十六)施工单位应加强各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三检一交制度,未经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隔声降噪相应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各分项及分部工程验收应将隔声降噪效果作为重要验收内容,隔声降噪效果验收结论纳入分户验收。未经竣工声学检测或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加强隔音降噪质量监督管理

(二十七)市、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隔音噪声等质量易发问题的监督管理。首次到位监督及交底告知时应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规范标准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二十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完善“四防一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检查中发现关键环节施工、监理把关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工程存在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九)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未对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其违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七、本文件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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