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5-0058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5-07-13 发布日期: 2019-12-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JNCR-2014-0150007 有效性: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地进济监理企业):

现将《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工程监理企业,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建立遵循守诺的良好信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建筑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建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良好行为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组成。

良好行为评价由企业荣誉、工程奖项、经营业绩等信息组成;不良行为评价由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程序、工程档案等信息组成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分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实时评价是指每日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阶段评价是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阶段评价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考评结果将于每年1月20日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济南建设信用网(www.jnjsxy.gov.cn)向社会公布,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手册”上。考评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绿色)、B(黄色)、C(红色)三等。起评分为7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结果为50~80分(含50分)之间的为B级,考评结果为5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50~60分(含50分)之间的给予预警通告。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两起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进入C级,有效期1年。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两次扣分分值10分的,直接进入C级;如连续三次阶段评价信用等级为B级,第三次B级自动降为C级。

报送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有效期2年。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加分、减分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

(一)按照《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内设建筑市场各相关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将依法认定的相关信息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联络单》报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协助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将依法认定的相关信息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联络单》报信用办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一条  监理行业协会协助各相关监管机构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意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应向行业协会报告。协会要积极配合、协调和处理。建设、施工单位仍不配合整改的,行业协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工程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按评价标准的双倍实施评价。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由工程监理企业填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联络单》,经信用办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主动如实申报良好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主动申报良好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主动如实申报处罚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执行;工程监理企业逾期仍未完成申报的,信用办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工程监理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的双倍实施评价;逾期仍不申报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有效期6个月。

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信用办可不经被评价单位申报,依有关处罚或证明文件直接进行扣分,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前条规定申报该不良信息。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认为其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信用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信用办应当在接到纸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出具书面处理通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可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信用办提出异议。异议提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信用办应在接到纸质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电话告知异议提请人,复核决定自次日起生效。信用办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应用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占10%,分值以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投标人的实时信用评价得分为准。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未纳入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初次参加工程招投标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起评分70分计算得分。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对阶段信用评价为A(绿色)的工程监理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一)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可优先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的投标,业主可免予或简化资格审查;

(三)列入本市可优先扶持企业名单;

(四)企业资质年度考核时,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

(五)在各类评优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第二十条  对阶段信用评价为B(黄色)的工程监理企业,按规范要求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阶段信用评价为C(红色)的工程监理企业,列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一)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二)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

(三)列入本市重点监控企业,不定期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四)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联络单

2.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联络单

3.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

4.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

5.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报表

6.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

7.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