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6-6176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7-01 发布日期: 2026-07-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发〔2026〕23号 有效性: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2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6号)文件精神,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企业利用商业商务用地整栋新建的项目。
2.在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利用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设用地(商业商务国有建设用地)整栋新建的项目。
(二)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整栋商业商务类建筑。
二、建设要求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重点布局在产业(科研)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城市重要地段及有特殊风貌保护要求的区域除外。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
项目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含),套型占比不低于项目总套数的80%(含),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商业用地的属性审查配套设施。
2.企业申请在商业商务用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申请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得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产业引入等条件。
三、项目申报及批准程序
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管理,并按以下流程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及认定。
(一)商业商务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项目审查。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验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区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实施联合审查。区级联审合格的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形成区联审意见,连同区级审核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3.项目认定书发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认定书发放至项目建设单位及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应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区、市两级按程序联审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要求依次办理立项变更、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变更等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及具体范围。
(1)设计方案变更。改建方案应符合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宜保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布局,仅对需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单体进行变更,不宜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建筑立面风格、色彩、材质、高度等内容。
(2)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按照经联合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3.质量安全监督。质监机构按照审查合格的改建施工图依法实施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组织验收。
四、产权登记
1.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整栋为最小单元,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或以转让、拆分抵押、分割抵押等形式变相销售,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
3.因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等特殊情形导致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发生实际转移的,承接人应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监管协议,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相应租赁合同。承接人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变更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参考标准、面积确认、认定撤销、运营管理、支持政策等事项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6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据原《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济建发〔2023〕20号)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可由建设(产权)单位申请,经区(功能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确认后,换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区(功能区)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及批准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
(五)本办法自2026年7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材料
2.相关格式文本
附件1
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材料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材料
1.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申报材料(合作建设项目,受托办理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授权材料);
4.土地权属证明;
5.项目方案(附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名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单体楼栋数、户型及面积、套(间)数、交付标准、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及投入使用时间、项目开工进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项目需求情况等内容;
(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及成本测算、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产权及运营情况。包含项目产权归属、运营主体、招租条件、租金要求及初步运营计划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在建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材料
1.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申报材料(合作建设项目,受托办理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授权材料);
4.土地权属证明;
5.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名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单体楼栋数、户型及面积、套(间)数、交付标准、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及投入使用时间、项目开工进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项目需求情况等内容;
(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及成本测算、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产权及运营情况。包含项目产权归属、运营主体、招租条件、租金要求及初步运营计划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原项目立项审核文件;
7.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应包括:原规划许可附图及变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总平面应表达健身房、图书室、公共交流场所、快递收取点、管理用房、垃圾投放点等公共活动设施的规模及位置;
9.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若有可提供);
10.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建(装修)方案对已施工主体结构安全性无影响的书面证明材料(未开工项目可不提供)
(1)证明材料需加盖设计资质章、注册结构师职业资格章;
(2)证明材料主要针对改建(装修)方案是否增加荷载、是否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是否对原主体结构进行改造等方面进行复核确认;
11.其他必要材料。
注:报市级审核的区级审核材料包括:各区(功能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现场勘验记录(需两名勘查人员签字,并提供现场照片)、联审意见、联审会议纪要、公示情况等,区级审核材料若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
附件2
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新建/在建改作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
区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建设单位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 ||||
运营单位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 ||||
建设方式 | 建设内容 | (楼栋号) | ||
总建筑面积(㎡) | 总投资(万元) |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规模(套/间) | |||
土地性质 及土地面积 | 1.土地性质:□出让/□划拨/□其他 2.土地面积: ㎡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委托运营 □其他( ) | |||
申请单位意见 |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区 审核意见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市级审核意见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1.该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留存一份;
2.建设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其他方式建设。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范本)
我单位自愿申报 (项目名称)作为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该项目位于 (项目地址),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预计项目总投资 万元。我单位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作如下郑重承诺:
1.申报项目内容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2.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住房租赁用途,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变相销售。
3.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4.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5.本项目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相关规定。
6.如上报的信息不实或有误、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由本单位承担后果。
(备注:承诺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范本)
区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址 | |
勘验时间 | |
现场情况 | 现场勘查核验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现状及用地基本情况; 2.项目手续或项目策划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现场资料图片可做附件。
现场勘验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现场勘验人员不少于2名。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现场勘查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范本)
济保租认定:〔20 〕 号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6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本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建设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总建筑面积(㎡)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数(套/间) |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
土地面积(㎡) | 建设方式 | |||
建设内容 | (*栋单体建筑)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型面积(㎡) | **m2**套;**m2**套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 |
租金要求 | 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 %。 | |||
备注:1.凭此认定书,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畴,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申请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优惠政策。
2.取得本认定书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