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6-6180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7-08 发布日期: 2026-07-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JNCR-2026-0150005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发〔2026〕27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建发〔2026〕27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安全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工作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中办发〔2025〕78号)、《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济南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适用于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是由多元化方式筹集的用于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包括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和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管理,遵循“区县初审、市级复审、资金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与管理主体的不同,分别设立以下资金科目并实施分类管理:
(一)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现有账户增设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会计科目,资金使用由所在区县统筹,市级加强监督指导。
(二)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住宅小区可使用公共收入设立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专项账户,应当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办理。
(三)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账户结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逐步完善,主要用于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按照区县、住宅小区、个人三个层级,通过以下渠道分别筹集:
(一)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1.上级补助资金。积极对接上级部门,获取中央、省级资金。
2.市、区县两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际开工情况按照年初预算的30%预下达至相关区县,区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同比配套;市级补助剩余资金根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每年12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实际完工情况据实结算拨付。
3.其他资金。包括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县财政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相关资金。
(二)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主要包括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所产生的收入,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三)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结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逐步筹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区县、住宅小区、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用途如下:
(一)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仅能用于辖区内房屋的以下用途,不得挪用。
1.发放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
(1)补助标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改造的,补助200元/平方米,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每平方米维修加固实际改造费用低于200元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助;采取改建、翻建方式治理的,补助1000元/平方米(如改建、翻建涉及到房屋面积变化,补助面积以原面积为准)。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过渡安置费等其他费用。
(2)申请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②采取维修加固或改建、翻建的方式实施改造;
③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或实施整体拆迁规划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垫付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住房(不含改造的C、D级危险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处置费用(简称无维修资金住房安全隐患应急处置费用,下同)
无维修资金住房安全隐患应急处置费用,应优先使用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支付,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无法使用时,可由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垫付,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时,不足部分可由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垫付。
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垫付前,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涉事主体垫付事由、垫付金额、还款期限及逾期追偿的法律后果,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涉事主体签字确认。
3.保障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及房屋安全制度建设等其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用于应急处置本住宅小区房屋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
(三)个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
用于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
第七条 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费用按以下申请流程办理:
(一)资金申请
1.C、D级危险房屋改造项目开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持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项目立项材料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需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及市、区县财政预下达的30%补助资金。
2.C、D级危险房屋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持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资料,加固改造项目还应提供加固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向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二)两级审核
1.区县初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级复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资金拨付同意书。
(三)资金拨付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收到资金拨付同意书后,按程序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向管理资金所在银行发出划转通知,银行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无维修资金住房安全隐患应急处置费用按以下申请流程办理:
(一)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申请流程
无维修资金住房安全隐患应急处置费用,应优先使用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支付。
1.制定方案。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隐患,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急维修方案。
2.资金使用。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使用。资金使用后,应在小区公示栏、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3.资金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报告等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材料进行资金结算。如资金无法使用或资金不足,可按程序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安全管理资金补足差额。
(二)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申请流程
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无法使用或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时,不足部分可由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补足。
1.资金申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涉事主体就资金垫付事宜达成一致后,业主委员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预算、无维修资金住房应急处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资金使用方案、应急维修方案、验收资料等。
2.资金拨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应承担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同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到位后,向管理资金所在银行发出划转通知,银行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房屋安全体检经费,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体检试点工作,并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试点区域,所需经费由试点区域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筹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以房屋所有权人为主体、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经费,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保险试点工作,并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试点区域,所需经费由试点区域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筹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个人出资+政府奖补”等多元化筹集方式,充分调动公众参保的积极性,指导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竞争磋商,切实减轻政府和群众支出压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县两级监管机制,严格执行专账核算,全程监管,做到使用公开透明,动态跟踪可溯,保障资金精准服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使用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垫付无维修资金住房安全隐患应急处置费用后,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涉事主体追回,并将追回的资金转入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科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追偿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和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房屋安全管理资金高效、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表1
C、D级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危险房屋改造项目名称),已(□开工/□验收),现申请补助资金拨付,应付补助资金为 元(大写: )。
一、基础信息 | |||
申请日期 | |||
房屋地址 | |||
物业管理区域/楼幢名称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 | |||
二、申请主体信息 | |||
申请人姓名(单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法人注册登记号) | |||
三、危险房屋信息 | |||
危险房屋等级 | □C级 □D级 | 改造方式 | □维修加固 □改建/翻建 |
项目实施方案摘要(包括改造对象、内容、周期等) | |||
是否已获中央补助资金 | □是 □否 | 工程总预算(元) | |
审计决算金额(元) | |||
本次申请资金金额(元) | |||
四、审核意见 |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无维修资金住房应急处置资金申请表
(住房名称),发生 事故,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现申请资金拨付,望批准。
项目名称 | 工程预算总金额(元) | 元 | |||
本次应拨付金额(元) |
元
|
其 中 | 住宅小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元) | 元 | |
(大写) | 区县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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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户名称 | |||||
收款账号 | 开户银行 | ||||
应急处置主体: 法人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 |||||
业主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分管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县财政部门:
分管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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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26〕27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