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6-616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日期: 2026-02-13
-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建发〔2026〕3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供应及保障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面向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包括相关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相关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二、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条件
1.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相关区城镇户籍;
②申请家庭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简称特困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③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2.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商河县、平阴县户籍家庭需持有相关区范围内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②申请人在我市相关区内注册的企业稳定就业,在申请之日前24个月(含)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③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申请人及配偶上年度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下限;
④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及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家庭可申请。
(二)分配原则。按照“常态受理、定期分配”的原则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工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选房。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列为轮候家庭,在下一轮选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户型配置标准。单身家庭或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一)申请条件。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范围内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相关区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稳定就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并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上年度年收入,不高于济南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二)分配原则。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批次受理、定向分配”的原则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预留项目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进行分配。
(三)户型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统一配置一室户住房。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水平,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收入水平,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公共服务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以用人单位填报为准。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以山东省人社厅公布数据为准。
(三)无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我市范围内无以下不动产单元:拥有合法产权的不动产单元,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动产单元,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不动产单元,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不动产单元。农房不计为家庭名下不动产单元。
(四)特殊情形家庭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在相关区注册的企业以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在相关区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以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信息为准。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线上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公共服务行业职工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住房保障板块“公租房一件事”,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系统将利用数据比对和智能审核模型,对上传材料进行即时初步校验。
2.线下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前往户籍地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形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由各街道(镇)负责初审,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后,统一提交。
(三)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社保、婚姻等信息进行自动化比对与核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通过“爱山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负责运用政务数据共享优化信息系统服务,探索使用AI核验服务,负责及时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对保障范围及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申请家庭户籍、居住证等信息联网核查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婚姻、低保、特困等信息联网核查工作;
(四)市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保连续缴纳信息情况及缴纳状态核查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六)市大数据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线上办事入口技术支持及数据共享支持工作;
(七)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组织区教育、卫健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租房承租合同签订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出其劳动合同签订时限。承租合同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累计承租时长不超过6年。
(二)为做好城市D级危房家庭安置工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预留部分公租房房源对符合条件的D级危房家庭进行安置。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房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保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
(四)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自行筹集建设的公租房组织分配。
(五)文件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4〕27号)同步废止。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JNCR-2026-0150001济建发〔2026〕3号关于明确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