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发〔2026〕8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各工程项目参建方,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要求,规范用工管理行为,筑牢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安全防线,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考勤设备对接标准
实名制考勤设备应当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实时对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具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严格支持生物识别及活体检测。考勤设备应当采用双目红外、面部识别等先进识别方式,达到仅支持活体检测的要求,有效杜绝照片、视频等虚假考勤行为,识别准确率达100%;二是具备场所定位功能。搭载北斗或GPS定位模块设置项目电子围栏,仅支持在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进行有效考勤,杜绝异地考勤、远程考勤等虚假考勤行为,要求防破解率达100%,实现考勤数据与人员实际在岗情况精准匹配;三是完善数据存储上传功能。考勤设备应具备实时上传、离线存储及联网补传功能,确保考勤数据完整可追溯,留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满足监管核查需求。
二、进一步明确实名制考勤与专户发放范围
承包企业应当对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做到“一人一档、全员覆盖”,对项目经理、相关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全部实行电子考勤管理,并实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严格界定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人员范围,严禁以下人员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一是承包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二是与分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人员;三是各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非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本项目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严禁套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
三、建立实名制考勤与工资发放联动机制
全面建立实名制考勤与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联动机制,实现“考勤有记录、工资有依据”的闭环管理:一是严格遵守“有考勤必须发工资”原则。在省监管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并考勤的务工人员,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月结月清”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无考勤严禁发工资”原则。所有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务工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将省监管平台考勤记录作为工资核算、发放的核心依据,严禁无考勤人员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确保实名制考勤人数、考勤天数与工资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工作量)建立逻辑关系并精准匹配。
四、进一步完善省监管平台工资核算机制
依托省监管平台全面规范工资核算行为:一是合理设置工资发放上限。省监管平台内实名制考勤的务工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每人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发放工资不超过3万元;二是建立考勤天数与工资上限匹配机制。将工资核算标准与实名制考勤天数建立逻辑关联,设置实名制考勤人员日工资标准不超过1000元。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应当全面规范考勤、计件、计量等工资核算行为,要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日工资标准,结合农民工考勤天数或工作量如实计算月工人工资,做好工资表编制,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源头资金到位,依法履行工程款和人工费拨付义务。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引发欠薪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企业应当精细化用工管理,落实好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规范使用省监管平台录入实名制人员信息,把好实名制考勤关卡,实现实名制考勤与工资发放逻辑匹配,对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二是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功能区)要扛牢属地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考勤设备合规性、实名制登记与考勤规范性、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与使用、考勤与工资发放匹配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对考勤设备不符合对接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该设备型号对接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列入提醒审慎使用名单,依托省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6年3月26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