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6-61860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9-10 发布日期: 2026-09-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 审核报告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建发〔2026〕3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国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编制工作,落实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避免以局部价款争议拖延整体结算与支付,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工程款拖欠与欠薪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编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
编制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编制工作,落实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避免以局部价款争议拖延整体结算与支付,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工程款拖欠与欠薪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及情形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承包双方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实质性争议,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整体结算审核的,应剥离争议部分,编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对无争议价款先行确认,并予以支付。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有约从约。坚持法定优先,有约从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承包合同、计价标准等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依据合法合规、审核程序规范高效。
(二)客观独立,诚信公正。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客观独立、实事求是核定价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审核结果公允可信。
(三)依据充分,真实准确。坚持审核依据完整有效,全过程留存佐证材料,确保结算价款真实准确,全程可追溯。
(四)分类界定,权责明晰。全面厘清争议产生原因,严格遵循争议价款最小化原则划定争议范围,严禁泛化、扩大争议影响范畴;清晰区分无争议价款与争议价款,逐项列明争议事项,确保边界清晰、结论明确。
(五)应分尽分、应结尽结。不得因局部争议阻滞无争议价款的结算,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整体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
三、可认定为工程结算无争议价款的范围
同时满足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资料手续合规齐全、审核依据完整有效的价款,可列入工程结算无争议价款:
(一)合同约定范围内,双方对价款无异议、无需调整的费用;
(二)双方确认的,因工程变更、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等调整所涉及的价款;
(三)其他无争议价款。
四、可认定为工程结算争议事项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款,可列入工程结算争议事项:
(一)因合同约定不明、条款歧义等引发的价款争议事项;
(二)对施工过程经济资料,如变更单、批价单等资料的有效性存在争议的事项;
(三)因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工期变化等引发的价款争议事项;
(四)其他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计量、计价争议事项。
五、无争议价款结算期限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若因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不能按时完成结算的,应及时启动无争议部分价款先行结算工作。自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到最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争议部分划分要求与确认
(一)争议部分划分要求
1.凡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均应列入工程结算争议事项,不得纳入无争议价款范围;
2.需按争议类型逐项列示,不得笼统概述;
3.应同步记录各方主张、金额、证据材料,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意见及建议。
(二)争议部分确认
在约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或经调解、争议评审、仲裁及诉讼未确认的争议部分,形成争议事项明细表,对争议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争议事项出具明确、可操作的处理建议,不得回避、不得模糊处理。
七、无争议价款审核报告编制要求
(一)审核报告必须完整包含以下内容:
1.声明;
2.审核说明;
3.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审定签署表;
4.无争议价款结算计价表格等明细;
5.争议事项明细表(必填);
6.结算依据资料。
(二)声明应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本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审定结论,具备工程结算效力,审核程序合规、依据充分,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财务决算、审计核查的依据。后续不再对无争议内容重复审核,仅对列明的争议事项及由该争议事项引发的新问题进行结算审核。
2.本审核报告中争议事项相关内容均为技术性参考,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可作为发承包双方后续解决争议的参考依据。
3.本审核报告确认的无争议部分审定金额,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支付,不受争议部分解决进程的影响。
(三)审核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审核范围、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审核依据、审核要求、审核程序、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争议问题概况、审核结果及有关建议等。
(四)争议事项明细表必填要素:
1.争议事项名称;
2.发包人主张、依据及金额;
3.承包人主张、依据及金额;
4.争议核心原因;
5.造价咨询企业专业意见与处理建议;
6.材料附件;
7.协商、调解、争议评审、仲裁及诉讼情况。
(五)其他要求
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不得出现“详见图纸”“综合考虑”“按实际发生”“待定”“另行协商”等用语,数据与依据必须精准可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专业意见时,需附有效依据。审核报告须加盖发承包双方、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八、争议后续处置程序与规则
(一)争议后续处置程序
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并完成确认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和解、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积极解决争议事项。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等组织开展,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二)争议后续处置规则
1.争议不逆向追溯。发承包双方仅就争议事项明细表所列内容以及由该争议事项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审核,已确认的无争议价款,不再重复审核。
2.争议资料全留存。争议事项相关诉求主张、佐证材料、沟通洽谈记录、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等全部资料应当完整归集归档。
3.成果文件规范出具。全部争议事项处置完毕后,依据争议处置结论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争议事项)补充审核报告》,在该补充审核报告审定签署表中,明确争议部分审定结算金额以及竣工结算审定总金额。《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争议事项)补充审核报告》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九、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核、谁归集”原则,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并完成确认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整理归集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工作底稿、结算审核依据资料、争议事项专项资料等全过程档案资料,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自档案归档时间起算,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十、实施保障
(一)加强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首要责任
发包人要切实履行工程结算管理首要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严格规范过程经济资料管理,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结算审核、成果确认及价款支付工作,对审核确认的无争议价款,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先行支付,坚决杜绝拖延结算、无故拒付工程款等行为。
(二)落实承包人履约主体责任
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报审工作,据实编制结算文件,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动配合发包人、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结算审核与确认工作,自觉规范计价行为,杜绝高估冒算、虚假申报等情形,积极推进无争议价款结算工作。
(三)夯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把关责任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计价政策、技术标准,及本指引相关要求开展结算审核,规范审核报告编制格式与内容,精准划分无争议价款与争议事项。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审核成果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四)压实其他参与主体协同联动责任
工程建设其他参与主体需严格遵照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结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面履行工程结算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机制落地落实。
(五)强化部门协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国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工作。
十一、其他
1.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如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025年9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本指引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内含争议事项明细表)(参考样式).doc
附件3.竣工结算(争议事项)补充审定签署表(参考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