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6-6170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4-17 发布日期: 2026-04-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意见
济建发〔2026〕13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过街天桥、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不含小区内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市政工程以及长度在150米以下(含)的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等有关规定,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公共交通〔包括快速公交(BRT)专用道及配套站台工程、普通公交专用道及配套站台(站亭)工程、无轨电车牵引供电网工程等〕、地下公共设施(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等)等市政工程可参照本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优化许可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对以下要求做出优化。
(一)对用地批准手续的具体要求
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以用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明)其一作为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2.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用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明)其一作为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3.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代替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规划手续的具体要求
根据《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济自然规划发〔2024〕166号)规定,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提供项目符合该文件规定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说明(如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是否适用豁免清单不明确的,可通过发函等方式,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若该文件调整,要求从其新规定。
三、强化审管互动协同
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切实提升施工许可审批服务效率,将其作为推动项目开工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协同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联动管控,压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文件调整,从其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