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4-00523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十五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发〔2024〕25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十五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建发〔2024〕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我市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加强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十五条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

2024年61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加强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十五条措施(试行)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安置房旨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被拆迁人,可按商品房住宅标准设计与建设。安置房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参建各方等单位及人员应坚持质量建设高标准,从严把握竣工验收条件,努力实现安置工程从“住有所居”迈向“安居宜居”,为安置群众提供高品质的居住家园。

第二条  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安置房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安置房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基本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手续,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肢解发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现价,严禁低于成本价招标,不得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安置房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项目开工前,应确保建设资金到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垫付费用。项目开工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材料款、工程款、监理费、人工费等。

第三条  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安置房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应全程加强原材料管控,有权拒绝使用建设、监理等单位强制或推荐的材料,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应编制安置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方案并严格实施,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四条  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发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职能,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

安置房项目应按照投标合同约定配足、配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每月考勤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

严格落实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的检查验收相关要求,严格开展建筑原材料进场验收,按要求对安置房隐蔽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实施验收,严把竣工预验收关。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不合理要求、不规范施工等情况,向管辖项目的监督机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明确监督机构监督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安置房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应选派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的技术骨干承担监督工作,加强对安置房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

应加强对安置房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检查、监督,严查监理企业、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严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从严查处盲目压缩工期、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

应加强对钢筋、防水、保温、预制构件等重要材料见证取样的监督抽查,安置房工程应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应加大对原材料的监督抽查,严禁工程使用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材料;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严查不按规定检验、随意改变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等行为,确保混凝土(砂浆)质量;加大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力度,从严惩处弄虚作假等检测行为。

第六条  强化勘察、设计、图审机构主体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对安置房的勘察、设计负主体责任,加强墙面裂缝、涉水房间渗漏等易发问题部位的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梳理安置房项目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设计做法,建立负面设计做法清单库,优化设计文件,从源头减少质量设计缺陷。

严禁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工程防护安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更改安置房工程使用功能或降低使用标准。

图审机构和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专篇、防火专篇、建筑节能专篇、绿色建筑专篇等内容。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七条  严格按图施工

安置房工程推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图监理,监督机构、消防验收等部门按图监管、验收(备案抽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推行变更图纸在“济南市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报审;图审通过后,再行施工。变更程序全过程纳入系统留印留痕,严禁“边设计、边审查、边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按图施工不力、未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图审的,将采取通报、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处理。

第八条  推行工程施工图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等可能影响安置房工程使用功能、或存在争议的重大变更,应组织市级及以上工程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图审机构不得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监理单位应要求停止施工,并向项目管辖项目的监督机构、主管部门报告。

论证的专家组应对安置房施工图重大变更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有变更问题责任的,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差异化监管、政府采购等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和“举牌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样板工程”全面验收,对装配式竖向承重结构连接节点、外墙保温及饰面、门窗、地下室、外墙、厨卫间及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做样板或样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大面积施工。

全面实施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严把验收关;验收不合格的,严禁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全面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安置房项目应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落实“一户一验”。建设单位应根据《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体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完整、准确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性复核。复核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行为的,应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推行业主代表预验房制度

在安置房工程分户验收后、交房前,由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属街道(镇)共同组织业主代表开放日活动,通知业主代表分批次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预验房。建设、施工、监理、物业、业主代表、街道(镇)等相关单位共同对分户内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登记;需要维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并及时向业主代表反馈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为安置房项目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时间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

第十三条  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

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合作银行等相关方可约定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采取合同约定形式,签订监理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根据监理费金额等情况一次性或分批次存入监管帐户。

监理费投标报价等文书应包含并单列可竞争性和不可竞争性监理费等,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监理费监管起始时间以项目监理业务中标(含变更监理单位)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及时公示工程质量信息

安置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示项目规划方案、工程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户型图、交付标准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户验收、质量承诺书、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应明确履行住宅质量服务保障的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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