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3-0072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日期: 2023-12-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公租房工作事关民生保障,建好、管好公租房,对彰显城市发展中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公租房房源分配入住率提升,公租房相关工作重点也逐步转向后期管理。为面向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规范已入住公租房小区的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通知》的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济南市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租房复审程序、压缩审核时限、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公租房保障对象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签订续租合同。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具体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户籍家庭,以及在相关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人员)。
(二)明确复审标准。一是户籍家庭标准。主要包括:具有相关区户籍;家庭在济南相关区及高新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含);单身家庭需年满18周岁。二是外来务工家庭标准。主要包括:需稳定就业,即在相关区有工作单位、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持有济南市居住证;家庭在相关区无住房。三是住房认定标准。将“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认定为保障家庭现有住房。
(三)明确复审程序和材料。复审程序包括申请、核准、复审结果反馈三个环节;明确了本市户籍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集体宿舍职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服务事项
(一)公租房复审申请程序
公租房承租家庭可通过下载“爱山东”APP或线下到小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运营管理机构统一提交至公租房小区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退回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的复审结果后通知承租家庭。
(二)公租房复审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其中,申请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家庭,应同时提交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原件。
2.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家庭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新单位的营业执照。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李云川
联系电话:0531-82077753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电话
1.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东青龙街42号,电话:0531-86568244;
2.市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路30号,电话:0531-81271505;
3.槐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张庄路327号,电话:0531-87086036;
4.天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无影山东路41号,电话:0531-81912156;
5.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C-833房间,电话:0531-88112890;
6.长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河街1826号,电话:0531-66589865;
7.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柳埠街道柳埠3区309号,电话:0531-88112683;
8.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起步区市民服务中心705室,电话:0531-6660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