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9-0063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 发文字号: 济建发〔2019〕49号 有效性: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减少二次装修浪费,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室内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  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完成下列施工内容,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内容。

第四条  部分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达到下列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内容;

(三)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本办法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按本办法竣工验收的,按规定到原工程立项的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已整栋或部分出售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协助承买方办理。整栋或部分出租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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