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45T/2025-0121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7-30成文日期:2025-07-30
会议届次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编号
1540160标题
关于减免养老服务设施物业费的建议提案者
徐文涛政协提案领域
城乡建设承办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答复时间
2025-07-30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养老服务设施物业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现根据各部门职能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出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并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健康运营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依法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全额免征或营利性减半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024年9月14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济民发〔2024〕19号),其中明确了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行奖补。一是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建)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的床位进行补助。对于征地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5万元,对于征地新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改(扩)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二是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4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的农村幸福院,按照2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下一步,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民政部门将持续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和专项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研究,积极探索“物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积极配合开展“物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社会福利场所的价格优惠政策。一是选定试点。以“泉城红色物业”建设为引领,在全市服务好、信誉优、业主评价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选定试点,探索开展“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对于效果明显、群众反映良好的试点,会同民政部门印发全市推广,并在各项评先树优活动中纳入优先评选范围。二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价格优惠政策。对于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社会福利场所的价格优惠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如出现不执行优惠政策的,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给予信用扣分。
财政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物业费补贴政策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