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45T/2025-0120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7-30成文日期:2025-07-30

会议届次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

编号

1540255

标题

关于解决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问题的建议

提案者

赵寿娟

政协提案领域

城乡建设

承办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答复时间

2025-07-30

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放场所建设,不断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违规停放造成的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8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做法,编制了《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已于202481日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区县(功能区)按照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街道(镇)组织实施、居民积极参与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截至目前,已完成20242025年建设任务。

针对您的建议,《指导意见》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针对充电设施选址。一是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全面加快建设进度。二是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符合安全规定的简易充电设施。通过改造绿地建设的,应保留或配植高大乔木,结合树下林荫空间进行建设,地面采用透水嵌草铺装,鼓励对停车棚等上盖进行垂直绿化,保持居住区绿地属性不改变。三是城镇老旧小区要结合整治改造加大整修、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车棚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充电设施。

二、针对充电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规定。一是电网企业指导建设运营企业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费用。二是《指导意见》施行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与建设运营企业约定充电收费标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三是《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建设使用的充电设施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前,针对收取的充电费用,建设运营企业应区分不同的功率区间公示价格标准,充电计费应精确到分钟。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充电,最大限度降低充电费用。

此外,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设置在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我省现行标准为0.555/千瓦时),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政府部门不进行统一定价。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区县和供电企业开展政策宣贯工作,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企业座谈会。同时,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供电企业深入街道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实地走访和政策解读工作,对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读,就电价执行细节和用电服务保障提供指导说明。

三、针对用电性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一是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网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电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已安装的设施全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减少中间环节。二是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我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三是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具备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供电方式调整,由电网企业直接向建设运营企业供电。

四、针对政策补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多方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自《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251231日,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个端口以上)给予建设补贴。对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按照600/个给予补贴;停车棚按照60/㎡给予补贴。对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对2025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

五、针对智能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或其他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建设,积极扩大安装的覆盖面,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鼓励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动车蓄电池入户充电行为。

下一步,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持续推动下列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对于依据《指导意见》建设的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按照补贴细则落实相关补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上楼、飞线充电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规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政策,加大走访、解读和宣贯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规范工作。

感谢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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