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切实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范围和主体
(一)备案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军队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日或小时短租的住房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备案主体。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出租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二、备案办理途径和所需材料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服务事项办理,住房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济南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线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也可线下通过各区县(功能区)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凭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拟出租房屋照片、住房租赁备案承诺书共同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经房源核验、网签后自动完成备案;对于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另行提交已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经房源核验后完成备案。
(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应通过服务平台为租赁双方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所需材料参照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办理网签需提交的材料收取,经房源核验、网签后自动完成备案。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所需材料参照自行达成交易需提交材料收取,应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转租的应另行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书面材料。
备案完成后租赁当事人可登录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中止的,住房租赁企业、租赁当事人应于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企业备案和人员实名登记。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及时调处、化解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根据《条例》要求督促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完成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将相关机构、人员纳入信用管理并及时归集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我市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产权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不得出租情形。出租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打隔断对外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经营,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时,要认真核对相关材料,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