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发〔2025〕9号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进一步提高办理房地产开发及社会投资工业、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效率,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1〕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2024年1月以来试行期情况,决定继续施行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投资工业、仓储类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社会投资工业、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成交后,经申请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则由政府无偿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不退回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条款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