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5-0108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日期: 2025-10-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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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工程咨询行业理办法》(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建标字〔2022〕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等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以来,非主营造价咨询的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低价低质、无序竞争现象频发,信访投诉事项逐步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若干措施》。
四、重要举措
(一)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安全。
一是明确责任。工程造价工作与工程质量、安全密切相关,造价的科学确定和有效管控是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保障。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针对项目资金的管控和合理使用,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因此,《若干措施》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履行造价管控主体责任,并就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提出了有效措施。
二是择优选用咨询服务。要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选用造价咨询企业的模式非常关键。《若干措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进场公开招标,同时引导建设单位不以价格为唯一导向,在评标环节要综合考虑服务单位的能力、业绩、诚信等因素。
三是加强监管和考评。为减少成本,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服务团队在合同履约时不能全部到岗到位,严重影响了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若干措施》明确建设单位要对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评,确保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客观、准确、真实的造价成果。
四是从源头消减造价争议隐患。目前,很多造价争议的起因都是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合同中有关造价内容不完善或有缺陷造成。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对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设置提供专业意见。因此,《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此项业务,减少造价纠纷。
(二)严格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为规范市场秩序,《若干措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人员配备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障咨询服务专业水平。
(三)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开展信息归集,实施企业信息共享和公开,既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治理。同时,《若干措施》明确建立信用预警和重点监管清单,对存在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等13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纳入信用预警和重点监管清单,实施重点检查,营造清朗健康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安玉彪
咨询电话:0531-6137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