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约谈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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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约谈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对象 为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济南地区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评标评审专家(含业主评委),包含参与本地项目评标评审的市外专家。 二、约谈人及约谈方式 (一)约谈人 约谈工作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依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 (二)约谈方式 1.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在一定时期或范围内,被反映评标评审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其他被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约谈人应及时对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承诺。 2.考核约谈 (1)扣分暂停资格约谈。针对约谈对象存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中考核扣分行为的,考核扣分前,约谈人应及时对约谈对象约谈,告知其扣分情形,在充分听取约谈对象陈述申辩的基础上指出错误性质,并要求认真整改,增强专家评标评审责任意识。 (2)评审资格恢复约谈。听取被约谈专家对相关问题在资格暂停期间的思想认识、整改情况和恢复资格后加强认真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打算等。 三、启动约谈情形 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应启动约谈程序: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 2.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 3.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 4.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5.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的; 6.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的; 8.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9.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的; 10.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11.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的; 12.电子评标评审意见提交后,重新修改意见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13.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14.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过错的; 15.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16.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专家抽取、评标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17.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的。 18.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的; 19.向他人透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20.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的; 21.专家评标评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 22.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 23.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24.评标评审资格即将在5个工作日后恢复的; 2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约谈程序 约谈前,约谈人应认真分析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介绍约谈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确认约谈对象身份; 2.陈述约谈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 3.听取约谈对象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申辩; 4.根据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其他须告知的内容; 6.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包括:约谈人、约谈对象、记录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等。约谈后,约谈人、约谈对象应对约谈内容确认签字,约谈对象需按手印。约谈对象拒不配合约谈工作的,将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并依法依规处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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