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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区国际博览城园区二期中科纵二支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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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征告字〔2024〕17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8号,经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修订)、《<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起步区国际博览城园区二期中科纵二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关于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国际博览城园区配套道路、管网及综合管廊二期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及设计要求的复函》(济先建设规管意见函〔2020〕26号)及规划附图三,确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起步区国际博览城园区二期中科纵二支路项目,位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包括崔寨卫生院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附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先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房屋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15天,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21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起步区国际博览城园区二期中科纵二支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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