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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省体育中心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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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市中)征告字〔2024〕1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市中)征字〔2024〕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省体育中心站)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顺河高架路,西至民族大街,南至经十路,北至建国小经六路,具体门牌号包括济南市市中区民族大街8号4号楼4单元,上述门牌号包括单位及个人的房屋、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15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省体育中心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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