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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区示范区片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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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征告字[2024]10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8号,经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修订)、《<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4]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起步区示范区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总师办公室《关于起步区示范区片区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函》(济起建设总师规管函〔2023〕2号)及附图,确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东至纵三路,西至S101,北至横一路,南至黄河大坝,包括济南市历城区大桥供销合作社、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卫生院、济南市历城区邮政局大王邮电支局、济南市汽车修理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大桥镇人民政府、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济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公路管理局、济南友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大王信用合作社、大桥新苑、大桥镇卫生院宿舍、供销家园、金桥尚品、信用社宿舍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先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房屋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30天,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5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起步区示范区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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