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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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3-0150004 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23〕20号 各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拓展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有效增加房源供给,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企业在商业商务用地上整栋新建的租赁型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下同)项目。 2.在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利用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设用地(商业商务国有建设用地)整栋新建的租赁型公寓项目。 (二)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整栋商业商务类建筑。 二、建设要求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重点布局在产业(科研)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城市重要地段及有特殊风貌保护要求的区域除外。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 项目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不得设计为成套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商业用地的属性审查配套设施。 2.企业申请在商业商务用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申请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得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产业引入等条件。 三、项目申报及批准程序 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管理,并按以下流程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及认定。 (一)商业商务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填写《商业商务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和《承诺书》(附件1、3),并按《申报资料清单》(附件4)提供材料,向区(功能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 2.项目联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附件5),并对申请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区领导小组进行联审。区领导小组组织联审,联审应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目标及计划指标、项目地块现状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方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及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进行统筹研究,联审合格的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项目确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进行确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附件6),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书转发至项目实施单位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必要可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报项目进行评审。 4.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室内装修及配套标准应按照不低于装修要求(附件7)的标准一次性装修到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中应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1.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和《承诺书》(附件2、3),并按《申报资料清单》(附件4)提供材料,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市两级按程序联审、确认通过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 2.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要求依次办理立项变更、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变更等手续。 (1)设计方案变更。改建方案应符合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宜保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布局,仅对需改作租赁型公寓的建筑单体进行变更,不宜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建筑立面风格、色彩、材质、高度等内容。 (2)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按照经联合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3.质量安全监督。质监机构按照审查合格的改建施工图依法实施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组织验收。 (三)产权登记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新建项目首次登记手续。 2.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整栋为最小单元,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合作建设的项目产权份额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3.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或以转让、拆分抵押、分割抵押等形式变相销售,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 4.因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等特殊情形导致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发生实际转移的,承接人应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监管协议,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相应租赁合同。 (四)运营监管 1.经认定的项目交付后,运营单位可凭原项目认定书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换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运营管理阶段)》(附件8)。 2.已运营项目应纳入“泉城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人员准入退出、租金缴纳一网通办,具体房源信息及租金水平等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保障性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应自持房产,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不得销售。 四、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应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对项目面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 五、监督管理 各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建设、运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更改户型面积、以租代售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依规采取追缴补助资金、缴纳违约金、收回土地及减免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措施。 六、其他事项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平台,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项目手续办理、工程进度、项目投资等内容。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平阴县、商河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及批准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商业商务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商业商务用地新建(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承诺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 6.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 7.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参考标准 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运营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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