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45T/2023-0065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3-06-26成文日期:2023-06-26

标题

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维修保养的建议

提案者

王维霞

政协提案领域

城乡建设

承办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3-06-26

答复内容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0205号提案(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维修保养的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维修保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过保修期电梯维保费用有关问题的建议

为鼓励市民增设电梯,我市出台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明确指出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在协商阶段应就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等达成协议。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后,再启动增设电梯的申请流程。

其中,您关心的协议内容具体由居民协商确定,过了保修期后维护维修产生的费用如何解决?是否可以按当初集资每户出资比例分摊?”“在电梯安装期间都是采用临时用电或楼道公用电,在正常运行后,电梯的电费如何记取?是否按当初集资每户出资比例分摊?以上两点如果遇到住户有搬迁变化的楼宇,如何解决?”“多年后电梯的产权归属问题?再投入设备问题(如增加空调通风设备)维护检测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业主均可在前期协商期间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二、关于在建设之初就由电梯公司专营的建议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电梯建成后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建议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第九条规定,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达成书面协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四、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的建议

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在协商阶段应就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达成协议。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后,再启动增设电梯的申请流程。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可以包含后期运维费用。因增设电梯的产权仅属于出资业主,而非全体业主,因而不能支用属于全体业主的住房维修资金,但可以提取业主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感谢您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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