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
|||
|
|||
为便于城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特制定本指南。 1.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公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可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或其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档案。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可查阅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相关档案。 3.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人员因涉案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公务证件、所查工程涉案证明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可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档案。 4.工程产权单位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工程产权单位介绍信及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可查阅该工程项目中的相关档案。 5.产权人查询档案,须持身份证、房产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可查阅拥有产权的建筑相关部分的档案。 6.业主委员会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可查阅该业主委员会管理职能范围内档案。 7.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物业公司介绍信、物业公司与产权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或其他能证明物业公司对所查工程拥有合法管理权的文件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可查阅受委托管理职能范围内档案。 8. 律师因已立案案件查询档案,须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资格证、所代理案件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出具的调档函或法院立案证明文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可查阅与其仲裁、诉讼案件相关的档案。 9.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查询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居民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其他相关文件,可查阅所需加装电梯建筑的相关档案。 10.受产权单位(人)委托前来查阅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委托单位(人)出具的授权经办人相关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产权单位须加盖公章、产权人须签名确认)、委托单位(人)对所查阅工程拥有合法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可查阅产权对应的建筑相关部分的档案。 11.查阅地下管线档案等密级较高的城建档案,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政府文件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可查阅相关档案。 12.单位及其他组织因编史修志或撰写文章、科学研究等需查阅城建档案的,经办人须持身份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及证明查阅档案用途的相关文件,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可查阅相关档案。 13.利用城建档案应如实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利用完毕后,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情况反馈调查表》。 14.在利用城建档案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对档案珍惜爱护,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折叠、抽页、翻拍、伪造等。对所利用的城建档案,经本馆同意后,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 15.凡在本馆复制的城建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自行出版、印发、公布和陈列展览。利用本馆城建档案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应注明材料来源,并送一套至本馆保存。 16.本馆一般以城建档案原件的复制件或扫描件代替原件提供给利用者,城建档案馆所提供档案原件的复制件或扫描件盖有城建档案馆查阅专用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馆藏非原件档案对外提供利用,不得加盖城建档案馆查阅专用章。 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城建档案馆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